张家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1、 新办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县(区)以上(含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中央和省属驻长企业向省就业服务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 填报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向认定 机构报送如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 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 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6、 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1、 现有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2、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3、 企业是否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4、 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发放《认定证明》
经审核合格的由认定机构发给《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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