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不变。
据悉,今年8月1日以来,我市失业保险待遇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调整后的各档次失业金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的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208.63元随失业金同时发放。我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标准最低达859.63元,最高达1048.63元;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调整后最低标准558元,最高标准630元。
据悉,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为了切实帮助我市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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