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失业后进入失业保险中心是否影响调动?实现再就业后如何办理调动手续?
答:失业后失业人员档案由失业保险中心接收管理,不会影响调动。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享受完失业保险实现再就业的,由其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本人持《失业保险手册》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失业保险中心出具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转移介绍信,将其档案转入新接收单位,把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盖章后送回失业保险中心,调动手续即完成。
接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转移并与新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2)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仍未实现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将本人档案已由失业保险中心挂靠到中介机构的,如需调动由中介机构填制调动四联单办理调动手续,本人档案转至新的用人单位。
34、失业后进入失业保险中心,对已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以及退休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失业后进入失业保险中心,对已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以及退休不会受到影响。
(1)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原社保机构予以保留。
(2)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算。
(3)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达到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5、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险中心后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答:(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经济困难可以不交纳养老保险基金。
(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享受完实现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
(3)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或自谋职业,将本人档案挂靠到中介机构,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申领基本养老金。
36、理顺劳动关系,扭转隐性失业,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隐性失业":隐性失业就是由于各种原因,职工下岗或不在岗位上,但仍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未解除劳动合同)。
"隐性失业"处理不好,有碍劳动关系的理顺,有碍于自身权益的维护。
(1)由于各种因素导致职工"隐性失业"特别是较长时间的"隐性失业"。人总要生活,由于本单位不能上岗,总是设法在其他地方找份工作,但因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新就业单位就不可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职工自身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由此而导致企业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和应享受的待遇受到影响。
(2)"隐性失业"特别是一些多年无法解决上岗问题的企业,就养老保险而言,由于企业无能力承担企业应承担部分,职工要想退休后正常得到退休金养老,包括企业应承担部分(企业应承担20%,个人应承担8%)就的全部由职工自己承担。
当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自谋职业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规定标准为20%。其次,越是这样困难的企业,职工人数多,交费参差不齐当达到退休条件时即便本人已交足了养老保险金,遇企业个别人或部分职工未交足养老保险金,而影响进入统筹。
(3)"隐性失业"较长时间后,总要设法临时或较长时间找份工作,无论在新单位干的顺心或是被用人单位有意重用的,但由于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都由此而牵肠挂肚,难以决断,从而影响个人前途。
(4)"隐性失业"特别是较长时间未能得到一份工作的职工,其实质上已"失业"。此时即便已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交足了失业保险基金,但由于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使本来应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以解决生活困难,却因"隐性失业"不能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自身权益未能得到保障,使"隐性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受到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隐性失业"现象对职工自身危害较大,扭转"隐性失业"关键在于转变观念。到不如哪不能干,及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哪能干下去,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力合理流动。从而理顺劳动关系,使劳动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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