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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各是什么?(2)

 字体时间:2011-05-3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1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太原市六城区2008年10月调整失业 保险金标准 为510元/

1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太原市六城区2008年10月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10元/月,医疗补助金为51元/月,合计561元/月。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如何申报?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补助金为失业保险金的10%,每月随同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失业人员患大病住院的,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单据,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大病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发生的医药费一次性补助50%。一年之内,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19、怎样申请女工生育补助费?

答: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须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标准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000元。

2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抚恤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直系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00元。

2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申领?

答:失业人员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街道或社区出具的与其关系证明、身份证明,书面申请,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手续。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23、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在同时失业期间有何待遇?

答: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无法维持生活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同时失业期间各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4、缴费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领取生活补助?

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其工作缴费年限,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连续工作满1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作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

25、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者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6、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

27、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答: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者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8、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和期间,应参加哪些培训?

答:失业人员应参加3次培训:

(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享受及有关政策法律知识等政策教育、培训;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提高失业人员职业技能,促进其再就业而组织的技能培训;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参加有关就业政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教育、培训。

29、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培训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3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参加职业介绍?

答:失业人员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参加职业介绍交流活动,也可在当地的公共职业介绍等部门参加招工洽谈会,还可参加由政府组织的一些大中型人才交流会或公益性岗位的招工活动。

31、因经济困难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失业保险或已参加但欠费多年,现能否参加失业保险或补交?

答:能参加,欠费可以补交。

根据山西省政府晋政发(1986)77号文规定,国有企业应从1986年10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应从1995年10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32、核定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于缴费工龄,与《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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