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72%提高到90%。
调标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平均水平每人每月1080元统一调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增加270元,增幅25%。调标政策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今年是我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2次调整,比1996年第1次调整标准增长近11倍。这次调标,对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减轻失业人员面临消费价格上涨等压力具有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让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失业人员知晓政策。同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调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纳入待遇享受范围,及时按照新的统一标准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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