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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67号)

 字体时间:2017-11-2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各地月失业保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有效落实。

 

三、各地要综合考虑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等因素,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7年11月20日

“四川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67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iye/158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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