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两份文件,从中了解到,吉林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通知》要求,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此外,吉林省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每人每月提高176元至260元不等。
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本着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利、促进就业稳定为目标,力求发挥失业保险“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吉林省已连续3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共为全省企业减轻负担约20亿元,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达到1109元/月,较原有标准提高749元/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6日
自愿不买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呢
刘某等人咨询:我们原在一家公司打工,时间最长的8年、最短的2年,今年以来与老板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我们决定合伙办个公司。7月初,我们几个人辞了工,老板也给我们支付了一些补偿。但我们找公司老板要失业保险金时,公司老板要我们去找社保局。我们找社保局,社保局说公司只给我们缴了养老保险,未缴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应由公司老板支付。
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忠清解答:国家设立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其再就业。国务院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就是围绕这两个目的设置的条款。该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a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已定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根据刘某等人所述情况,他们目前中断就业的主要原因是决定自己合伙办公司而主动辞职,并非个人意愿以外的原因而失业。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刘某等人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另需指出的是,刘某等人原所在公司的老板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金是错误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授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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