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稳定岗位,厦门市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稳岗补贴政策,以下是详细介绍!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稳定岗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76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9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厦门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上年初、上年末企业职工人数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实际缴费职工人数为准。上年初是指上年度1月份,上年末是指上年度12月份。
二、补贴标准
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补贴流程
1、符合条件企业公示
每年3月下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申请领取上年度稳岗补贴条件企业的基本信息(含:企业名称、上年度1月份参保人数、上年度12月份参保人数、上年度净裁员率、本次可领取补贴金额、申领时间以及受理稳岗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mhrss.gov.cn)、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站(http://www.xm12333.com)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受理稳岗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未被公示企业,如认为本企业符合申请领取上年度稳岗补贴条件的,可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复核情况予以答复。
2、企业申领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申领一次上年度的稳岗补贴。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0、1、2、3的在每年第2季度,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4、5、6、7的在每年第3季度,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8、9的在每年10、11月份,向受理稳岗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稳岗补贴。受理时间截止至每年的11月30日。
3、企业申领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登录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http://www.xm12333.com),点击进入厦门市对公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号等基本信息无误后自助打印收款收据,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本企业公章。企业根据收款收据上提示的申领时间及申领地点,持收款收据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稳岗补贴。
4、补贴资金拨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收款收据后,对相关信息再次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上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确认拨款。最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号内。
四、工作要求
人社部门要加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宣传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认真做好稳岗补贴审核发放,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及时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切实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作用。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2月5日
根据新政,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厦门市上年度12月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据悉,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领一次上年度的稳岗补贴。其中,企业向受理稳岗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稳岗补贴的时间实行“错开制”,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0、1、2、3的在每年第二季度申请,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4、5、6、7的在每年第三季度申请,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8、9的在每年10月份、11月份申请。申领受理时间截至每年的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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