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提高50元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德州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850元,比之前提高了50元。
据悉,这是连续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待遇调整,将使全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受益,待接到省里正式文件后,将自7月1日起予以补发。”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根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之月起,社保经办机构同时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9%,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外地在德州工作的城镇人员,失业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可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想回原籍的,个人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想在德州继续居住并找工作的,可以到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按照德州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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