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4〕5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发〔2004〕39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9月1日起,我县全面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810元提高至915元,同比增长幅度达13%。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按原有政策执行。
目前,就业处已经完成失业金提标程序调整工作。提高标准后的失业金将于9月底发放到位。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应逐步提高,与此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也应逐步提高。从2010年开始失业金已进行五次调整,由原来的483元上调到今天的915元,增长幅度高达90%。使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可使失业保险金随着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进行,更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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