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率下调,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减半。
日前,辽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由于辽宁省曾在2013年已实施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减半征收政策,即由2%降至1%,本次调整后企业还将继续执行此费率。对于已多缴的费用地税部门会采用3个月各少缴0.5%的方式进行返款,3个月后按照新的缴费标准执行。
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是在充分考虑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效用、减轻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促进和稳定就业等因素基础上作出的,适用于全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执行该项政策,全省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不含企业)缴费负担1.5亿元;受益职工664.3万人,减轻职工个人缴费负担12亿元。
举个例子,小李是沈阳市某事业单位职工,每月收入4000元,费率调整前,其每月需要缴纳失业保险金40元,调整后按照0.5%的比例,小李每月只需要缴纳20元即可,一年可少缴纳240元。
小李所在的单位如果以每月工资总额100万元计算,调整前缴费费率为2%,每月需缴纳2万元的失业保险,调整后缴费费率为1.5%,用人单位需缴纳变为1.5万元,每月省下0.5万,一年可少缴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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