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现行的3%调整为2%,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3%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将调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3%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政策是自治区政府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大民生举措,将惠及全区72.86万失业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经过认真测算比对,自治区决定将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3%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新的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从2015年3月1日算起。
据测算,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后,企业缴费将比原来降低35%,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1.97亿元;职工个人缴费降低30%,在职工工资保持不变的基础上,等于收入增加了0.3%。以月薪3000元的职工为例,费率下调后,每月该职工本人可以少缴费9元,全年算下来就是108元。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优化升级,稳定企业就业岗位。2014年,全区参加失业保险72.86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1.3万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8.28亿元,支出3.79亿元。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对我区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影响不大,当年收入可完全确保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的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撑体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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