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大学生失业保险】摘 要:伴随着高校扩招,从2003年以来,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激增,相继出现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失业现象普遍的社会问题,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且也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进的一步完善。但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保险;必要性
根据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可给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这无疑是一项充满人文关怀的政策优惠,这也显示出中国政府把大学生真正纳入劳动者之列,把大学生就业真正纳入了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宏观调控中,它使目前正在推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高校扩招和人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学生的就业压力空前增大,失业现象十分严重。《通知》首次提出,各地应将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学生纳入“低保”范围,正是希望给大学生暂时安定生活,以更好地面对未来。由此可见,目前要缓和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失业问题及由此所带来的社会隐患,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1.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困境
1.1毕业生人数激增,就业形式严峻,失业现象普遍
据国家教委统计,伴随着1999年开始的高校扩招,从2003年以来,中国大学毕业生人数激增。2003年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338万,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413万,比上年增加75万,毕业总数为2001年的3倍多,是扩招后的第三个毕业高峰年。据估计,今年市场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为150万。另外,中央政府鼓励大学毕业生参与西部开发,到农村去任职,担任农村教师,到社区去任职,还有动员大学毕业生当警察、当武警、出任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参军,一共提供这样的工作位置有75万个。如此算来,今年还有200多万大学毕业生将面临失业。这样更是加剧了我国原本就十分严峻的待业和失业形势。从下面这条消息中则可以看出,今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严峻程度:2006年7月17日,浙江电视台报导,湖州市招收浙北高速公路收费员,名额一百四十七名,报名的有一千六百人,其中七百二十人是大学毕业生。高速公路收费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工作,只要高中水平就可以胜任,加上工资不高,每个月不到一千元,加上各种补贴、奖金,一年的全部收入约二万元,此外高速公路收费站都在城区之外,工作又是三班倒。然而却出现五个大学毕业生抢一个高中生饭碗的现象。
1.2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虽然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中将大学生纳入“低保”,但是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再加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此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体制只有把未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人群中,才能使之享受到失业保险。
1.3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
按照《通知》的要求失业毕业生首先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之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两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劳动部门才会出具相关的失业证明。拿到失业证明而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才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随后由居委会上门进行调查。最后,经街道审核和民政局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这种繁杂而且很没面子的申请程序,会使大多数自尊心很强的大学生不去领“低保”。再说领取低保就等于告诉人家自己失业、无能,所以大学生“死撑”也不会去领。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赋闲在家的大学毕业生都无需帮助,如果我们已经建立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情况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同时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与帮助也将更大程度的落到实处。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已经建立起来,我们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不仅带来了效率,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比如现在每个劳动者都有失业的风险,大学生也不例外。因此,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所有的劳动者在内,这样有利于贯彻社会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实写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
2.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
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包括劳动保障部在内的多个国家部委都曾出台过“有关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从2004年开始发布的“允许大学生进行失业登记,特别困难的大学生还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政策,今年国家又出台了把贫困大学生纳入‘低保’范围的政策,国家这一系列的政策的出台,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
2.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失业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不是线性的,而是呈指数形式爆炸式发展的。当一个群体的失业率超过一个阀值时,社会的失稳将是不可避免的。从目前状况看,旧的就业岗位被摧毁的速度远远超过新的就业岗位被创造的速度,虽然我国经济一直保持7%以上的高速增长,但新增的就业岗位与在岗人员自然更替所提供的就业岗位与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所需要的岗位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大学生失业不可能很快消失,它不是暂时存在,很可能将长期存在。而高知识人群的就业危机,不仅会引起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到人们投资教育的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年轻人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受打击,会引起他们及其家庭对社会的敌视,一旦他们群体闹事,给社会的震荡将是很大的。很明显,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2.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拓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有助于最终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另外,根据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68号文件《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失业保险对象为: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得不到适当工作,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大学生应该也是包括在其中的。可见将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纳入社会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也是顺应国际趋势的。
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笔者了解到的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的基本思路大致是: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由学生个人、学校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专业银行拿出一部分启动资金,参照助学贷款的方式进行;学校缴纳的部分可以由校办企业或是其他营利性机构支出;而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发行的国债中提取部分基金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中。并对失业大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实行统帐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另外,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构成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来源。笔者认为这种思路还有几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3.1失业保险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并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本意相悖的。另外,还有一群自愿性失业者,这些失业者并非没有工作机会,只是他们在搜寻自己期望中满意的工作岗位,此时提供失业保险给他们不是很合理,并且这对于那些真正需要救济的失业毕业生来说也不公平。
3.2从目前大学生返还助学贷款的情况来看,大学生的诚信还存在问题。我国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还不是很成熟,这与大学生由于诚信问题造成还贷不及时、拖欠等诸多问题有一定的联系。因而借鉴助学贷款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很有可能将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带到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中来,这样不仅不利于基金的汇拢和运转,更影响失业大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4.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4.1尽快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加快《社会保障法》的制定,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这样才能有效的约束保险基金的承担方,防止各方面的原因影响基金的汇拢和运转。另外,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既要保障失业者的权利,又要要求失业者履行义务。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贷款的返还以及是否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督促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
4.2建立网络化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大学生失业者身份的确定和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立网络化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利用身份证拥有的特殊证件号码,建立全国联网的大学毕业生信息网,信息网内包括了大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在校内的缴费情况等,当失业的毕业生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以后,劳动部门就可以在网上查询到该人员相关内容,可以根据此信息联合街道办、居委员会一起对失业毕业生的失业原因及现实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失业者也要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不是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就业或导致失业并且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从而确定是否应该给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另外,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与监控,提高基金的调剂程度,严防基金的冒领和浪费,使其真正起到保证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作用。因此,当失业毕业生再就业以后,相关部门也应该有记录,防止失业后再就业的毕业生仍然在领取失业保险,也有利于对还贷的跟踪,加大对失业毕业生的还贷行为的约束力。如果失业毕业生再就业以后,没有及时、按时的返还贷款,那么将会直接影响该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在这方面用人单位应该起到积极的督促作用。
4.3加大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在确保失业毕业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该把促进其再就业放到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这才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本意。一方面可以在保险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尽快再就业。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领取保险金期间必须每周或每隔一周到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方面提供的工作情况和被拒绝的情况;领取保险金期间还必须按照当地失业保险申领办公室预先约定的时间去报告或面试,否则,将被取消领取保险金的资格。还有保险金的给付期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和差别。目前各国失业保险支付期多在90天到1年之间。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调整给付期限,也是为了在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激励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失业毕业生的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
总之,在毕业生人数激增,就业形式严峻,失业现象普遍的今天,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它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但是,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充分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考虑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才能有助于准确选择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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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1954—)男,重庆人,原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及公共政策。
崔永鸿:(1978—)女,重庆人,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刍议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梁平崔永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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