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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字体时间:2014-12-1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生孩子不用个人垫付生育费用 男职工可享10天津贴

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施新的生育保险政策。这一政策,扬州如何落地,是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记者昨天了解到,《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不仅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提出,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将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今天是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大家有什么想法可以抓紧时间提一提。

只要有工作,就要参加生育保险

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内全享受

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借口经营困难,认为没有必要缴纳生育保险。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更没有想到要给雇员缴纳生育保险。另外,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

相比老版的生育保险费,“征求意见稿”对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后,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缴纳生育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职工个人要不要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的负担是不是降低了?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按规定程序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

对于企业来说,负担得到了降低。目前我市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

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

待遇按照相关标准足额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征求意见稿”提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登记、缴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扬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晚育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男职工可享10天生育津贴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晚育的“奖励”力度。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如何理解?据悉,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

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工作之后,用人单位缴纳费用不足10个月,是不是就与报销无缘?

“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不用职工个人垫钱了

目前,不少职工需要先行垫付,然后才能去报销费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按病种付费,具体付费标准另行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单元、按病种付费标准,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自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014《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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