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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超生罚款新规解读

 字体时间:2014-11-2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二胎罚款设最高三倍上限

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人们俗称的超生罚款,有了新的征收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20日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通过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缩小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将“超生二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限定在计征标准3倍以下。

2014版超生罚款新规

1、执行问题

目前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

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之前,我国执行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这部法规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0余年的时间。但《办法》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等等。因此,国家决定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明确界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此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全国并不统一,而且很多地方都规定,如果当事人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则按其实际收入的相应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因此才出现了张艺谋748万元“天价罚款”的情况。

新规定要求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明确计征基本标准。计征基本标准确定为“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意味着,高收入者也不再以个人实际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几百万的“天价罚款”将难以再现。

对于计征数额,则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

3、征收权限

抚养费不得返还征收机关

《条例》还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不能再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了。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要求,要增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

■新闻链接

卫计委:

禁各地超生处罚

与落户挂钩

“任何公民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近日,国家卫计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国家卫计委明确禁止各地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超生行为的处罚,与孩子的落户、上学等基本权利挂钩。

杨文庄说,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对计划外生育行为应依法处罚;但是,一些地方将超生处罚与(孩子)的落户、入学等基本权利挂钩,国家卫生计生委态度明确,这损害群众基本权益、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应当坚决禁止。

杨文庄说,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不得自行设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和法规。之后,两部委也多次重申强调这一要求。近年来,许多地方都明确了“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的政策。

杨文庄还表示,国家卫计委正与公安部户籍管理部门合作,对各地对超生者征缴社会抚养费与孩子落户“挂钩”的违规做法,应加强查处力度,也欢迎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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