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超生罚款”标准有望下调
11月20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已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对于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拟统一全国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缩小征收范围。《条例》规定,非法生育二胎的,将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将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11月21日从淄博市卫计部门了解到,如果按照《条例》,淄博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责任人所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有望下调。
目前施行的《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当前山东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将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二胎的家庭,将按照基数的3至4倍,对责任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对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中拟对违法生育二胎所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上限有所下调。明确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原先超生二胎责任人所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下限成为《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缴纳上限。
以张店区居民为例,根据《条例》,超生二胎责任人所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上限将在11万元以内。
缩小征收范围:符合政策但不符合程序的不予征收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但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将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即使符合相关二胎政策,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公民,也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也就是说,《条例》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将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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