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衡阳市医保中心获悉,根据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局文件精神,全市生育保险政策有了新的调整:凡2013年1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增加8天,即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实际支付天数按法定产假天数计算。
衡阳市生育保险自2004年启动以来,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并且,随着生育基金支付能力的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也在不断调整和提高。这次调整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天数,具体按以下方法计算:1、产假98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4、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5、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仍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而2013年11月1日以前生育的,按原来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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