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丈夫是某公司职工,本人没有工作,是一名全职太太。1个月前,邱女士生下了一名男婴。前不久,当她前往社保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被告知因他丈夫所在的公司未为他办理生育保险,她不能从社保机构享受相关待遇。邱女士丈夫所在公司表示,邱女士的丈夫作为男职工,不存在生孩子的问题,公司自然不必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而邱女士并非公司职工,无权向公司索要赔偿。
邱女士想咨询,其丈夫所在公司的做法合理合法么?
记者回复:
首先,公司必须为邱女士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即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故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公司未为邱女士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明显与之相悖。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鉴于邱女士的丈夫系公司职工,邱女士作为没有就业的全职太太,同样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再者,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应给邱女士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未办理,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男职工生育保险不叫可以吗?”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5900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