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今年30岁,是一家公司的职员,目前工作稳定,已经工作了5年时间。考虑到工作、家庭等各方面情况已经趋于稳定,杨女士和丈夫计划在今年要一个孩子。不久前,杨女士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即将做妈妈的她,兴奋之余,多少有些手忙脚乱。一方面,因为怀孕,不管做什么事都变的格外紧张小心,生怕肚子里的宝宝出现什么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按期为员工缴纳了社保,杨女士开始着手办理生育保险的相关手续,以保证自己怀孕期间能够享受到社保的福利待遇。虽然一直缴纳社保,但是对于生育保险的各项规定,她并不熟悉,以前听别人提到过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但到底自己能享受到怎样的福利待遇还有些茫然。
和公司负责社保的同事沟通后,杨女士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累计满1年的职工,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社保中心发放的生育津贴。
平时谈到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这两个概念时,很多人表示有疑问,不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也不知道具体怎样发放。据杨女士了解,其实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性质相同,但实际发放形式不同。若所在单位已经为本单位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则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则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因为杨女士所在的单位按期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这意味着,在她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只有当产假时间超过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此期间的工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发放。另外,如果员工所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差额部分还需由所在公司发放。
而每个员工最终能获得的生育津贴的多少,是根据该员工现有的工资水平和产假天数计算的,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一般来说,正常的产假天数为98天,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检查,如果有特殊情况会有相应天数的增加,例如难产可增加15天,晚育假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增加15天/人。除生育津贴外,员工在生育期间还能享受到生育医疗费用的福利,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药费用等。这两项费用构成了生育保险的基本福补贴。
由于杨女士丈夫所在的单位也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在杨女士生育期间,同样能够按规定享受生育补贴。一般来说,男性享受的生育补贴是一次性的,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已为男职工按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为生育的第一胎。一般男性员工可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补贴200元;顺产补贴1200元;难产或生育多胞胎补贴2000元。
此外,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后还能享受10天假期,假期内的工资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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