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
(1)灵活就业人员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次月,即通过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续接生育保险关系的,参保年限连续计算。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时,应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日期从办理手续的次月算起,不可补缴。生育保险费按年度与医疗保险费同时一次性缴纳,缴费基数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5121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