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参保并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不可补缴。
参保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生育保险关系变动后次月的规定时效内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生育保险待遇可正常享受;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需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同时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缴生育保险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不补缴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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