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核准申请材料
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于市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需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凭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分局报销:
一、产前检查:
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深圳开户银行存折或借记卡(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验原件,收复印件)3、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深圳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5、产检发票(收原件)、6、产检的费用清单(收原件)7、孕产妇手册或孕检门诊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分娩住院:
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本人深圳开户 银行存折或借记卡(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验原件,收复印件)3、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深圳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5、所属参保单位证明(说明参保人在职)(收原件)6、住院发票(收原件)7、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收原件)8、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院病案室复印:(住院病历包括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手术记录、分娩记录)(收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必须复印在A4纸上。
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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