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怀孕、生育期间,曾休过98天产假。考虑到产假期内有24天是周六、周日和1天法定假,另有5天生病,期满后,我向公司提出补休30天并加休10天公休假,但被公司拒绝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休了产假便不再享有其它任何假期。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公司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首先,产假与法定假日不能兼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即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间,一般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截止,按自然天数计算,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也就是说,你主张补休25天的请求确实不能成立。
其次,产假与医疗期不能共享。《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但女职工在生育之前生病持续到生育的,病假终止,产假开始计算;产假期与疾病医疗期重合的部分仅能计算一次假期;生病持续到产假期满仍未康复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计算病假。
再次,产假与年休假可以共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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