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新亮点呢?据悉,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政有五大亮点哦,赶紧去了解一下吧!
1.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义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2.在生育保险待遇中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3.明确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减轻职工家庭生育费用负担。
4.利用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区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便利程度,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避免有生育需求后突击参保等行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冲击。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可直接记账,市外发生费用的可在分娩或计生手术后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累计参保时间不满一年的职工,则要个人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5.授权各统筹地区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同情形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生育津贴标准等。
深圳市新旧政策拟设定一年过渡期
深圳市新政“落地”的第一项内容是按照《规定》,该市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400多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也将被纳入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届时将有共1000万人纳入生育保险。
第二项内容是确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广东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经过测算,深圳市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项内容是制定过渡政策,确保深圳市原生育医疗保险政策与新规顺利对接。具体为:在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深圳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新规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这意味着将2015年作为过渡期,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记账可暂不受新规中设定的“累计参保时间应满一年”的要求,待2016年再严格按照新规中“累计参保时间应满一年”的要求。设定一年的过渡期,避免因为执行新规产生“一刀切”效应对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带来较大影响。
拓展阅读:
深圳市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深圳在职员工:
为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非用人单位职工:
其它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非用人单位职工的参保人员继续参加我市原有生育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即如下所示情况: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其中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11.5%缴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费。
温馨提示:
符合非用人单位职工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详情请参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缴纳
深圳市从2016年1月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于有关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深圳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拓展:深圳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深圳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218元。
二、关于深圳市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其它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非用人单位职工的参保人员继续参加我市原有生育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2016年1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月份才正式下发,为了不影响职工待遇享受,2016年1月的生育保险仍按我市原有生育医疗保险政策征收。为了确保职工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用人单位可申请补缴2016年1月和2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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