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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市生育险与医保合并最新消息

 字体时间:2017-02-0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生育险与医保合并的消息是很多人所关注的重点,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12城市生育险与医保合并最新消息吧!

12城市生育险与医保合并最新消息

随着2017年的到来,很多的政策也在发生变化,国务院办公厅4日公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重庆等12个城市启动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要求,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各地要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

重庆等12个城市试点生育险与医保合并

哪些城市试点两险合并?

——重庆等12个城市

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2017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要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为什么要先试点而不是全国推开?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分析,两个险种合并实施,是“五险一金”进行精简归并的举措之一。目前,各地生育保险地区支出情况并不平衡,女职工比较多的地方支出压力比较大,所以要通过先行试点,探索可行的合并实施途径,为在全国范围推开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合并后生育保险会取消吗?

——生育保险仍会保留

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否意味着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会变为“四险一金”?答案是否定的。

方案要求,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杨燕绥表示,“五险”变“四险”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两险合并实施并不是说两个险种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管理,生育保险还是存在的。每一个险种对应不同的风险,随着国家鼓励生育,以后生育风险面临加大的压力,所以生育保险还需保留。

参保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的待遇会不会降低?对此,方案明确要求,试点城市要周密设计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方案还提出,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这就给广大职工吃了一颗“定心丸”。在杨燕绥看来,由于一些地方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达到了80%-90%,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还在70%以下,合并实施后,这些地方的生育保险待遇还可能会提高。

合并实施后有什么影响?

——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根据方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那么,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产生什么影响?杨燕绥指出,由于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在医院,这一部分跟医疗保险运营是相似的,因此可以合并经办。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用再多填一份表格,也少了一道缴费手续,会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也有利于节省管理机构的经费和成本,提升基金的互济能力和经办效率。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也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参保人来说会简化报销过程;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则降低了运作成本。

“五险一金”将变“四险一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否意味着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可能变为“四险一金”?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对记者表示,两个险种合并实施,是“五险一金”进行精简归并的举措之一。但合并实施并不是说两个险种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生育保险还是存在的。

为何要合并实施?杨燕绥指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于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在医院,这一部分跟医疗保险运营是相似的,因此可以合并经办,有利于节省管理经费和成本,使得医疗保险管理更加充分。

12个城市上半年试点生育险与医保合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方案》提到,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规定了试点内容。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是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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