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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2月1日实施

 字体时间:2015-05-1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从12月1日起,中山将正式实施《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称《办法》),未来中山市的企业职工将一改生育保险顺产补3000元、剖腹产补4000元的“包干制”,将全面实行实报实销。中山市人社局医保科科长朱成江昨日解读称,除此之外还将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进行补贴,女工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据悉,《办法》实施后,全市160多万企业职工将由其所在单位强制性缴纳生育保险,按照中山目前的缴费标准,约为18元/人/月。

缴费:强制参保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朱成江介绍称,早在2010年之前,中山就实施生育保险,但仅覆盖国企职工。随着2010年6月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生育保险自此取消,在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增加了生育医疗待遇,并实行顺产补贴3000元、剖腹产补贴4000元的“包干制”,覆盖至全市医保参保人。《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定重新制定的,新规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该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同时,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据了解,生育保险为强制参保,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费,缴费标准为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乘以0 .8%进行计算。按照中山目前的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大概为18元/人/月,但不同职工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

新增: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将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如果参保员工的配偶没有就业,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等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并实行实报实销。

生育津贴则包括了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生育津贴均按公式计发,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或休假天数),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则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依据新政,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然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根据规定,基本医保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朱成江表示,“相比目前基本医保中的生育医疗待遇,新规定中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为此次新增的待遇,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标准。”

条件:累计缴费满1年才可享受

根据《办法》,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满足一定条件,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按办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且已累计缴费满12个月,并仍在继续缴费,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才能享受保险。如职工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须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新政对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的就医地点进行了限制,原则上应到中山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为何要选定一家机构去完成?朱成江解释称,“一方面是一个医疗机构可以全程观察,对孕妇和胎儿都比较有利。另外一个防止医疗费用的浪费。比如查询了一个B超,去另外一个医院又要查同一个项目,造成浪费。”

需要补充的是,如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次月起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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