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将得到进一步完善。近日,中山市政府印发了《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保留原有的生育医疗待遇基础上,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从今年12月1日起,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休产假或因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可领取生育津贴。
缴费▶▶按本月个人缴费工资的0.8%计算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0.8%进行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则不必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本月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此外,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按本办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相应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难产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如产前检查费用、住院分娩费用等;生育津贴则包括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计算方式为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有多少?《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包括:顺产为98天,难产则再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增加15天,怀孕满16周流产的增加42天,引产按照流产怀孕周数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日期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为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为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为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为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为14天。如果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则合并计算假期。
据悉,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参保职工。如果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参保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单位;当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指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
变更▶▶因特殊原因改变定点医院应办理手续
原则上,参保职工应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这也意味着,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应当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院,并凭计划生育证明等资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同时,如果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或住所变化等特殊原因变更产前检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由于特殊原因未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2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而如果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再持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如果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参保人在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额度50%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定额结算额度50%以上部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
据了解,在申领生育津贴方面,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未满12个月的,待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相关: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几种情形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本次生育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的。
5.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
6.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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