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12月24日下发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326号),该通知与我市现行政策相比,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生育津贴的“三调两增”,具体如下:
一、调整了各类生育或终止妊娠生育津贴天数
(一)《通知》内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二)《通知》内规定: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通知》内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二、增加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唐政办【2011】12号)中第二十条规定,“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无相关生育津贴规定;《通知》中,增加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并享受相应生育津贴待遇:
(一)实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再增加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此次新政实施,一是增加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二是生育津贴待遇享受范围由女职工扩大至男职工,使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与国家政策更加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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