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条件
(一)已在我市参加医疗保险;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
(三)分娩或终止妊娠前办理了生育备案手续。
二、生育备案
(一)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1、结婚证;
2、计划生育服务(准生)证;
3、夫妻双方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
4、孕妇保健手册等产检资料。
(二)到所在社保局(分局)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科(股)、社保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将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三)备案后,到本人的门诊定点医院产检,符合规定的费用按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年限额1000元。
三、申办待遇(注:只限已办理生育备案人员)
(一)在市内定点医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报销。报销比例以医保的缴费信息为准,医保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的(不包含12个月)报销比例按医保范围内100%;不满12个月的,报销比例按医保范围50%。
(二)在市外医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出院后一年内备齐以下资料到社保局申请1500元定额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1、医疗费用发票(盖章原件);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章原件);
3、出院诊断书(盖章原件);
4、出院小结(盖章原件);
5、女方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6、新生儿出生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7、医保卡复印件,无医保卡的提供女方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业务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销费用将通过银行拨付到参保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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