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2、按照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或流产;
3、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a、上海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保且已建立个人账户;
b、上海市城镇户籍失业妇女,从业时按照规定参加社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c、上海市城镇户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社保且建立个人账户;
d、非上海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保建立个人账户;
e、《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生育医学证明;
3、上海市指定金融机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
4、《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注明产妇生育情况的出院小结及婴儿出生证(外省市生育);
6、士兵证或军官证(男方为军人);
7、《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属于再生育);
8、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
【备注】:
1、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可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外省市户籍人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2、符合在生育条件的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3、本市指定金融机构为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申请人备齐资料前往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或不符合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并退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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