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人社局、住建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承担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装饰、安装、交通运输、水利防洪、环保化工、能源电力、通信监控、园林、市政建设等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作为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建设施工企业,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在统筹区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由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在3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待生命稳定后再前往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未参保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全部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支付。
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按照《通知》,同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再次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其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两档,第一档下调到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下调到基准费率的50%。费率下调后发生工伤事故,从下一个工程项目开始逐档上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时,必须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将无法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有关部门也将不予批复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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