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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保险新规 1年内有新伤情可追认

 字体时间:2015-01-1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广州职工新发现工伤伤情将可以补充认定。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昨天原则通过经修订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将印发实施。《规定》打通了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发现新伤情的解决通道,将可为受工伤的职工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广州职工新发现工伤伤情将可以补充认定。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昨天原则通过经修订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将印发实施。《规定》打通了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发现新伤情的解决通道,将可为受工伤的职工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浮动费率更直观

 

据广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介绍,《规定》共2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伤认定属地管理、工伤举证时限等。

 

对现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规定及有关计算方法进行更加规范、直观的表达。

 

陈敏解释说,工伤保险的费率有三个,分别是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奖励费率。差别费率是根据行业不同制定的,风险低的行业系数为0.5,有一定风险的为1.0,风险较高的为1.5。浮动利率根据企业的收支率情况进行调整,“做得好的下调,做得不好得往上调。”奖励费率则用于企业宣传教育、改善劳动条件等。

 

新发现伤情可追认

 

在补充认定新发现伤情方面,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往对于一些受工伤职工的第一次工伤认定不够全面,“可能一开始只是头痛,后来才发现脚痛。”一年内新发现伤情与此次工伤有关的话,可以进行追加处理,“这个以前是没有的,国家的条例是只允许一次认定,我们是对伤情进行补充,不出具新的认定书。”

 

《规定》明确,工伤认定及其信访、投诉、行政复议等业务移交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实行属地管理。此外,对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或者欠缴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全员参保和补缴费的前提下,按规定承担补缴费前后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未设定工伤举证时限。《规定》中明确,逾期不举证的,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次性工亡补助调整

 

为更好解决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问题,《规定》详细划分了工伤职工住院或门诊医疗(康复)期以及停工留薪期三种情况。

 

《规定》中还提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以组织专家上门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切实方便市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支出范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因此,《规定》修订稿中删除了原规定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计算的内容。

 

此外,《规定》对老工伤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旧病复发等待遇的支付办法等也作出了调整。

 

新规定中部分工伤待遇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转外地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康复)期内,给予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至工伤医疗(康复)期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数字

 

目前,广州市工伤伤残津贴从“十五”期末的人均1896元/月提高到人均3147元/月,增长了6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十五”期末的人均13.9万元提高到人均49.1万元,增长了253%;人均医疗费用已达2.9万元/人次;人均康复费用已达6.5万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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