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伤保险扩面 事业单位也有工伤保险了
18日,湖北省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将就医交通、食宿费等纳入基金支付项目,规范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程序,调整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更加注重工伤预防、事后的康复治疗。
一年内发现新伤情可追认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使用范围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实现应保尽保,工伤保险覆盖率进一步提高。
在补充认定新发现伤情方面,新《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伙食补助等纳入基金支付
新《办法》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将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新《办法》新增“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一章,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定期通报工伤事故预防情况,研究工伤预防工作。工伤康复坚持医疗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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