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避工伤赔偿义务凸显社保薄弱项一对云南的夫妻在盐城滨海县一家化工公司打工,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公司老板担心赔钱,居然否认这两人是公司职工。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某夫妻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李某夫妻在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即属于此种情形,需要按照工伤事故来给予赔偿。如果李某所在的公司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金,相应的处理就变得容易得多,所需的赔偿由保险基金支付,公司帮助处理,反倒是给予职工以权益关怀。
显然,公司千方百计否认两人是公司职工,试图逃避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义务,于情于法都应当受到谴责,并且李某夫妻的合法继承人,依据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结果,有权向法院提出工伤认定和索赔。但是,若囿于此,注定聊胜于无。
事实上,象个案企业用种种借口规避工伤赔偿义务,在现实中比较普遍,但凡由工伤认定引发纠纷,相当部分都是未缴纳工伤保险并负有赔偿义务所造成。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并没成为劳动用工的强制制度,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制度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的本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固有权益,即劳动风险谁来承担;二是权益延伸的救济与保障,即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办法,来规避事后劳动关系双方纠纷。工作赔偿是底线,而保险则是关键,只有建立了保险才能达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燃的目的。
但是,之于现实企业的工伤保险统筹一直都是企业保险中最薄弱的一项,许多企业拒绝统筹,原因并不复杂,一者工伤具有偶发性,属不确定的风险;二者工伤保险统筹基数不低,占到职工工资总和的1%左右,客观上加大了用工成本。侥幸心理并在劳动关系处于强势地位,不愿意拿今天的钱去买单明天的风险账单,几乎是本能的选择。
工伤赔偿责任总靠司法来兜底终究不是上上之选,如何把风险化解于最初,才能防止企业不认员工之类荒唐事件发生的治本之策。没有强制的保险制度,便没有保险可言,从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劳动、工会等部门应当强化对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征缴的强制力度,而司法与行政应联动,提升不承担工伤保险统筹的法律责任,提高对诉讼企业工伤赔偿的强制执行力。此外,工伤保险统筹也是实实在在的企业负担,别看比例不算高,在诸多税费与统筹存在的语境下,也有可能是压垮骆驼的稻草。所以,在倒逼企业承担社会义务的同时,政策层面亦应当从税费等环节给予必要优惠,放水养鱼,为企业用工释放出应有的成本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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