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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几个字”

 字体时间:2013-12-1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日趋完善,但还是有些地方不足,例如《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新发生的费用”等都存在争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 “48小时” “新发生的费用”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中期,以《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为标志。2003年由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0年12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得企业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宗旨在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不仅保障了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而且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是立法层次的一个提高意味着法律效力的提高,更有利于工伤保险实践工作的开展,保障工伤保险受保主体,更加能够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工伤事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些地方不够明确,引起了社会的不少争议,下面鄙人就对个人从事工伤保险工作以来谈谈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新发生的费用”的一些看法。

“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如果说在一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亡)。按《条例》核算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赔偿:491300+2739×7个月=510473元(491300元为上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739为赣州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于死亡职工家属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如果说这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并没有当场死亡并且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在48小时01分死亡,那“对不起”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一前一后相差紧紧一分钟却有着天壤之别,就是因为以“48小时”为界限,对于在48小时 01分死亡的职工和职工亲属都是极不公平的,并不能改变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死亡的事实,却改变了无数人心中的道德观。

“48小时”的时限规定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主体范围,但由于我国对脑死亡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加之现代医学技术的发达,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利用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来规避自己的风险;从职工家属的角度来说,如果明知患者抢救无效,家属可能会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认定获得赔偿。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家属的做法无疑都是在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一个是利一个是信,该如何选择。

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对“48小时”作了一个解释:“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其他并没有过多的解释,48小时的争议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为减少社会不平稳因素,维护社会和谐,国家应尽早出台相关具体解释规定,例如有些地区规定: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另一方面就是采用国际上更为科学的脑死亡标准,使得那些在48小时内,事实上已经脑死亡者,能够有尊严的享受工伤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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