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1、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由单位向所在区域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本级单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2228832)、南湖区所属单位到南湖区人事劳动局(联系电话82838347)、秀洲区所属单位到秀洲区人事劳动局(联系电话82721857)、经济开发区所属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82208691)。
2、企业凭《工伤认定书》、治疗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特治特检审批单、转院单等资料,填写《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结算审核表》后,到社保局一楼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申报手续。
3、申报工伤待遇时,请提供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书面凭证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发生骨折以上的工伤,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保障局)进行伤残鉴定后,随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及相关资料申报工伤待遇。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被供养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以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
6、属交通事故或其他情形的机动车事故,引起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7、属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
8、经伤残鉴定达到等级的,提供伤残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9、因工伤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10、填写《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结算审核表》时,请在表的右上角填写单位开户行名称和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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