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2、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以后的费率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征集、统一管理,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市本级统筹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本问题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注明伤害的诊断时间)和初次诊疗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五、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公安机关其他有效证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上下班路线图(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和现居住地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单位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单位作息时间规定;
2、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须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3、如若加班,应提供加班证明。
(二)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报送材料中,由用人单位(组织)提供的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组织)公章;由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申请劳动部门判定情形时也须提交上述材料。
7、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少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8、在工伤认定中单位与职工存在争议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9、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0、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表》左页由申请人填写,右页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填写)。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要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职业病患者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鉴定费。
二、无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单位和职工委托鉴定的,《申请表》应写明受伤职工的受伤日期、受伤经过、受伤部位,单位意见栏加盖用人单位(组织)公章。
11、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级?
目前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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