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
对于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应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其他用人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04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2011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其他用人单位,则从注册成立之日起补缴。
工伤认定申请可驳回
与前一次征求意见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工伤认定驳回和终止程序的内容。
“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提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终止。
不过,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或撤回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还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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