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调整?
答: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问:新《条例》在待遇上作何调整?
答:原《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规定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标准。例如,原《条例》计算2009年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全国最低的补偿3—4万元,全国平均补偿10.24万元,合肥补偿16.67万元;新《条例》计算补偿34.35万元。新《条例》还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伤残等级分别增加3至1个月的职工本人工资。上述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
问:新《条例》增加哪些基金支出项目?
答:新《条例》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同时还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统一规范了工伤职工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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