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调整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每人每月最多增加165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最多增加80元。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按上述规定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200元低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800元的,调整到1800元。
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1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9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7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88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88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666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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