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唐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公司打工,上班期间手指骨折,工伤认定中为他冒用身份证上的名字,导致小唐拿不到工伤赔偿。无奈的他近期将市社保局告上法庭。律师认为,小唐自己用别人名字犯罪在先,想获得工伤赔偿比较困难。
小唐称,他2011年2月入职某电业公司工作,当时没办身份证,就以同事何某名义办理入职手续和工伤医疗保险。当时公司和社保局都没有提出异议。2012年5月,唐在车间工作时左手食指被压部分损伤,后也以何某名义入院治疗。公司为其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者认定指出“何某左手指中末节毁损伤;中节开放骨折,予以认定工伤”。因为《工伤认定书》伤者根本不是伤者本人,导致小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小唐将市社保局告上法庭,诉请被告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对其本人作工伤认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该起案件,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多名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认为,该起案件中,原告用别人身份证进公司、买工伤保险,有错在先。即使社保局撤销《工伤认定书》,也很难对他本人进行工伤认定。“从法规或相关程序上说,小唐本人是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不过公司方应该就工伤一次给伤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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