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岁为何不属于劳动者?在岗猝死也不算工伤?劳动关系中因工伤亡与劳务关系中的因工伤亡,分别如何维护权益?
劳动者范畴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则,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者依据法律的规则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法定最低用工年龄(16周岁,特殊工种除外),终于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我国企业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55周岁,女性普通员工50周岁。
在此事件中,60周岁的男性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则的劳动者。劳动者退休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资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法以及相关规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出事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出事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出事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出事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出事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则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当然,在满足法律规则的特定条件下,也视同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抢险救灾等维护我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入伍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入伍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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