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应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雇工,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工伤认定的管辖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工商注册地为洛阳市(含市辖区)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商注册地为县(市)的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条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包括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为该农民工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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