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人社发[2012]11号
关于印发东营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认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故预防,维护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营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东营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理顺工作流程,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市实施工伤认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办理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等手续。职工被借调或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和原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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