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
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宋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50%;
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
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
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七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业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
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不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10%;
已满10年不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15%;
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20%。
第二十八条 领取在职养老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其在职养老补助费,不应计算在本人工资之内。
第二十九条 工人职员如曾从事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以下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10年,或直接从事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的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8年,现虽未从事上述各项工作,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的规定,享受退职养老待遇。
第三十条 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后,由于年老力衰调动工作,其工资降低至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以下者,在退职养老时,其退职养老补助费,应按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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