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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的规定

 字体时间:2013-02-0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生育待遇的规定,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三十二条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

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三十二条 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8元。

第三十三条 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四条 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为30日以内,但最少应为20日。

第三十五条 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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