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及对象】
荆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赔偿范围】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申请材料】
医疗待遇所需资料:1.《工伤认定结论书》;2.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3.门诊发票原件、处方、门诊病历及相应检查结果证明;4.另外:异地就医提供转诊申请审批表;旧伤复发的提供旧伤复发相关联确认书;工伤康复职工提供可行康复性治疗确认书、安装辅助器具的提供可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等。
交通事故伤害或其他第三者责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协议书》或公安部门出具其他证明材料。
伤残(亡)待遇所需资料:1.《工伤认定结论书》;2.《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等;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办结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荆门市社保中心。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150号
电话:0724-2373535
咨询方式:0724-2373368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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