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社保新闻政策法规社保查询维权案例社保观点社保知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社保问答社保计算器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知识 >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待遇

 字体时间:2017-01-2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那么该条例保障哪些待遇呢?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一、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类别 项目 计发标准

医疗 医疗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康复)待遇 (康复)费

住院伙食费 每人每天30元

外地就医 交通费: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住宿费:

每天150元 伙食费:

交通食宿费 每天50元

一次性 本市上年度职工 五级 12个月 八级 6个月

医疗补助金 月平均工资

六级 10个月 九级 4个月

七级 8个月 十级 2个月

伤残待遇 一次性 本人工资 一级 27个月 六级 16个月

伤残补助金

二级 25个月 七级 13个月

三级 23个月 八级 11个月

四级 21个月 九级 9个月

五级 18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级 90%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度职工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月平均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辅助器具 按照我市规定项目、标准支付

配置费

工亡待遇 一次性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0倍

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供养亲属 本人工资 配偶 40%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抚恤金

其他亲属 30%

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五级 70%

六级 60%

一次性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 18个月 八级 9个月

就业补助金

六级 15个月 九级 6个月

七级 12个月 十级 3个月

拓展阅读:工伤保险认定六大误区解读

误区一:违法受伤全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张某根据单位的私车公用政策购买自备小轿车一辆,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驾车。某日上班途中,张某因闯红灯,对方来车违规变道,双方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半责。单位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解读:违法受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条做了较大的调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而且对工伤的除外性规定也明确限定为:"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相比较原规定,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形,并将"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区分机动车与否,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认定为工伤。上述案例中的张某虽然自身也有过错,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半责,但最终仍然属于工伤。

另外,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如果工伤是由于员工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企业无需承担工伤责任,这种观点也是不妥的,实际上,认定工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工伤事故即使是员工有过错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规范造成,只要不是员工因自杀、自残、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外情形,一般员工只要符合工伤或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其就当然享有工伤待遇。

 

误区二:如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则劳动者因无法举证将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09年8月,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肋骨全部断裂。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而公司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一个月,再无义务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刘某自行申报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不但否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并且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做出了刘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

解读:本案例中建筑公司拒绝承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而当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时,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推定劳动者受伤属于因工受到的伤害。

误区三: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费用

案例:某咨询公司正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工伤保险。李某在工作中因滑到骨折,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明确告诉他,已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所有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报销,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解读: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主体进行了较大改变,如原规定的工伤员工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工伤员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承担变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但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期间的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即使该公司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也不能代表该公司无需再为员工的工伤承担任何责任,仍有部分费用必须由公司承担。公司如欲进一步减轻自身可能承担的工伤风险,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雇主责任险,补充除工伤保险外的企业应承担的工伤责任。

误区四: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1: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9年11月10日,肖某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与肖某发生口角并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2:2009年4月13日晚上7时,某超市促销员郑某与一男子在超市内谈话,后来两人就开始争吵,随后男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郑某,造成起肺部大出血。经查该男子为郑某离异的丈夫因金钱纠纷伤人。

解读:上述两案例中,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郑某则不能,二者同样是在工作场所被打伤,结果却迥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派发奖金被打致伤,而郑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相关医疗费等只能相依据民事侵权责任向其前夫索赔。

误区五:员工非正常路线上下班并已获得损害全额赔偿后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郭某平时都是乘坐公司班车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而公司认为,郭某上班不是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认定工伤;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此处的上下班途中笔者建议作有利于劳动者角度的理解,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误区六: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工伤员工均不能二者同时享受.

解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限制性规定,各地的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目前上海的司法口径为有限兼得原则,即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抵扣计算外,其他赔偿项目如一次性支付项目,专属项目等均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忠告及对策

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例。企业如果不了解法律条文的细枝末节,甚至误解法律条款的规定,就很可能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既影响企业形象,又破坏劳资关系的和谐,增大了企业的劳资冲突和纠纷风险。

企业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企业自己来承担。对于工伤事故易发的单位或行业,应该如何有效地降低工伤事故带来的风险呢.笔者建议(一)对高风险工作岗位的员工,企业可以为这些人投保,当发生事故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二)对于事故责任频发的企业,建议参加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以企业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企业自己作为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险种。企业可通过参加这种商业保险,较好地的实现工伤保险责任的转嫁。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待遇”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14034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免责声明】文章采自网友投稿刊登及网络转载,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交流。中国社保网是一个公益性质网站。文章版权永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本文已帮助

最新刊登

1

赞助商链接

猜你喜欢

今日热点

【以案说法】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点击排行榜

  • 新闻
  • 观点
  • 政策
  • 案例
  • 知识
  • 办理
  1. 2016事业单位事假、休假、病假的有关政策规定
  2. 2017年上海最新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3. 国家医保局: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达93万人次
  4. 社保怎么补交?农村户口的要怎么补交社保费?
  5. 2017年已经到来:社保卡等新规你必须知道
  6. 内蒙古社保卡进度查询
  7. 2016公务员最新级别工资一览表
  8. 个人可以补缴社保吗?个人补缴社保流程
  9. 社保断了需要补交吗?中断之后如何补缴?
  10. 201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