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流程具体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确认事项:省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二、行政确认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67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5]68号)。
三、行政确认条件:
在省本级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
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行政确认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省综合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予以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省医保局综合处经办人员及分管处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医保局工伤待遇处分管处领导和省医保局业务监管处分管处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并视情况需要,到申请单位实地核查。
3.时限:8个工作日(实地核查时间除外)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省医保局综合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3.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1.岗位责任人:省医保局综合处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符合条件的,告知参保单位;
(2)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将其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单位。
3.时限:2个工作日。
七、行政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提交材料目录:
1、法人证书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
九、承办信息:
承办机构:省医保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731-82215731
承办机构:省医保局综合处、工伤待遇处、业务监管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372、
0731-84900257、
0731-84900246
监督部门: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
投诉电话:0731-84900017
窗口地点: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18号综合楼2楼办事大厅
交通到达线路:公交701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交105、140路到友谊路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15:00-18:00)。
延伸阅读
湖南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提交工伤报告
2015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的职工发生因公致伤的事故以后,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协商赔偿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 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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