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了解到自2017年1月1日起,青岛市决定再次下调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决定再次下调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此次费率调整,除一类外,二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5%,全市平均费率降至0.57%。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34%、0.6%、0.77%、0.94%、1.1%、1.36%、1.62%。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是我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大幅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后,再次整体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2015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是按照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 、1.1%、1.3%、1.6%、1.9%执行。此次费率调整,除一类外,二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5%,全市平均费率降至0.57%。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涉及用人单位9万余户,参保职工180.3万人。经测算,2017年至2019年按调整后费率,分别可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负8500万元、9400万元、10400万元,有效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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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达到239.7万人,工伤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已经为10.2万人支付工伤待遇25.5亿元。记者5月19日从市人社局、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工伤保险起步于1995年,特别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政策和服务不断完善进步。除了待遇提高,我市保质保量执行国家政策,不断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早期介入康复的新模式,降低了康复期,提高了功能障碍的康复质量。
10.2万人享受25.5亿工伤待遇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工伤保险起步于1995年,特别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近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大幅度提高,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39.7万人,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58.9万人增加了180.8万人,增长了3倍,参保单位由2003年底的1.6万户增加到目前的9.7万户。
此外,我市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2月,有10.2万人享受工伤待遇,共支付待遇25.5亿元。连续七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全市企业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2003年底的月人均762元,增长到目前的2533元,平均年增长13%;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256元,增长到目前的901元,平均年增长12%;生活护理费月人均由413元,增长到目前1496元,平均年增长12%。2015年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了57.7万元。
3213名工伤者实现有效康复
我市建立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发放的一条龙的服务体系,截至2015年12月,累计为10.2万人进行了工伤认定,受理了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鉴定4.8万人次。在确保工伤职工发放待遇的同时,我市还建立工伤康复制度,共为3278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共支出康复费用9447万元,有效康复3213人,有效康复率达到98%,促使工伤职工回归社会。
新《条例》加强保障职工权益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我市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化解劳资矛盾,为职工和参保单位提供更大的工伤风险保障,撑起更大的保护伞。
新《条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更上一个新台阶。将有更多的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新《条例》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2014年10月,我市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也纳入了工伤保障范围,实现了职业人群的全覆盖。
同时,新《条例》发布后,工伤职工待遇大幅度提高,将职工因工死亡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该政策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新《条例》还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政策有空白青岛来创新
伴随着现实情况的千变万化,我市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服务也不断改革创新。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围绕政策空白点不断创新政策,主动协调物价部门配合,取得市政府授权,经科学测算明确了试点机构工伤康复项目的统一最高支付限额,改变了由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协商确定费用的办法,制定了我市的工伤康复项目目录。我市还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目录,把工伤救治所必需的227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等诊疗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保证了他们的长期治疗需求。
创新服务方面,我市推行工伤快速认定办法,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无争议的伤亡事故,做到了快受理、快调查、快认定、快送达。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提速计划,开通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对于高危重病人员,优先安排鉴定、快速下达结论,职工平均40天左右就可拿到结论,比规定时间缩短了20天。
搭建高端平台提升康复水平
工伤职工的康复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活质量,以及能否重回工作岗位、心态恢复等多方面,2006年以来,市人社局采用购买服务、协议管理的方式,选择我市具有康复技术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承担康复服务。利用企业经营机制灵活自主的特点,加强与青岛港集团合作,成立了青岛市工伤康复中心,通过合理规划,整合资源,形成了以综合康复机构为主体、专科康复机构为补充、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的全市工伤康复服务体系。
同时,我市还积极鼓励引导各康复医疗机构引进康复设备、培养专门人才,自觉提升康复治疗技术水平。青岛市工伤康复中心投资1000余万元,购置康复设备380余台件,市康复中心二期目前已投入建设,康复住院病床将达到200张,康复治疗区8000平方米。全市现有工伤康复医护人员240余人,其中硕士达到8%,本科人员占30%,康复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全市工伤康复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早期介入康复缩疗程提质量
由于工伤认定需要时间,难免会让部分工伤职工错过康复“黄金期”,为此我市大胆尝试,早期介入,推进工伤职工早期康复。我市在工伤康复中心开展早期介入试点,实现工伤治疗和康复无缝对接,提高康复效果。在工伤认定阶段,安排专人筛选出医疗救治期基本结束、具有康复价值的职工,引导进入市工伤康复中心。市工伤康复中心设立康复评定室,由康复专家及医护人员组成康复评价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机能进行评价和量化,工伤职工是否需要康复治疗可先由康复中心根据评定情况自行决定,对需要康复治疗的患者,可按照程序及时开始康复。
在监督方面,我市对于康复中心收治不具备康复条件的职工,而产生康复费用由康复机构自行负担,对于康复计划不合理和康复治疗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扣减费用,对于需延长康复期达到预期效果的打折付费,扣减的费用由康复机构负担。早期介入机制在使工伤职工能尽早得到康复治疗的同时,又加强了对康复机构的质量管理,激活了康复机构的积极性,实现了早康复、速见效、快恢复、早出院的目标。对经早期介入通道进入康复治疗的患者和经原康复确认通道进入康复治疗的患者,统计数据显示,工伤职工康复介入期大幅提前,平均外伤康复时间比非早期介入提前56天,早期介入组康复疗程平均缩短82天,功能障碍康复程度提高50%,康复治疗费降低33%。
降工伤费率企业减负2.74亿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 、1.1%、1.3%、1.6%、1.9%执行。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将原来的按三类行业风险调整为八类行业风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本次调整涉及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90960户,参保人数216.2万人。通过这次费率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整体下降0.33%,降幅达33%,2016年可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74亿元,有效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及时足额投保降低工伤风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及时足额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规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减少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广大职工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如用人单位未按新《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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